- 團體報名之物資將統一由報名代表(領隊)代為領取。每筆訂單僅限選擇一種領取方式,恕不提供分批或分開領取。
- 每人報名僅限一項目一組別,不得重覆報名
- 請審慎填寫報名資料,凡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不得要求更改比賽項目
- 手續不全、報名費繳交不足均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
- 若有任何報名問題請洽96好動客LINE客服,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18:00
- 本活動報名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取消報名。
※主辦單位保有賽事規則最終解釋權,並保有更動活動內容之權利,若有任何關於活動的最新消息,將於活動官網更新,以上活動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恕不另行通知。
賽前提醒
- 規範事項
- 比賽當日請勿空腹運動,並請於比賽兩個小時前完成進食,避免騎行途中因血糖過低或體力不支而引發瞬間昏厥等危險情況。
- 完騎成績以個人晶片車貼時間為主,請妥善保存您的晶片車貼,請勿摺疊以免損壞感應裝置,於出發前貼於自行車前緣(可參見晶片車貼使用教學)。張貼晶片車貼時請保持自行車乾燥,以避免晶片車貼於騎乘過程中脫落遺失。
- 本活動競賽與非競賽組別皆以安全第一為準則,務請遵守警察指揮與交通號誌,順向靠邊騎行前進;左轉路段必須依指示或兩段式左轉,切勿任意跨越三角錐或馬路中線,以確保騎乘安全。
- 請於行前注意氣象預報,視情況自備雨具,如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迫,大會得臨時調整活動路線等內容,或將活動延期、取消等緊急因應措施。
- 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賽事延期或停辦時,無法參賽的選手將退還 60% 報名費用(不含金流系統手續費)。
- 本活動大部分組別非競賽性質,計時成績及排名用以激勵自我挑戰,活動結束後供個人參考或查詢。
- 路線圖等活動須知公告於選手手冊、報名網站,活動若有未盡事宜或最新訊息時,將隨時公布於大會報名網站、官方網站或粉絲專頁。
- 請自備單車、安全帽、車燈、自行車水壺,大會將提供補充用的箱水,盡量避免使用寶特瓶飲料,以免脫落造成自身及他人危險。
- 服裝規範:需配戴安全帽、車衣車褲或運動服裝、手套、鞋子(禁止穿拖鞋,如有鞋帶需繫牢)
- 報名參加本活動者,嚴禁代騎、陪騎等行為,若發生任何意外其後果須自行負責。
- 以上公告主辦方有修正之權利,最後以大會公告為準,敬請密切注意官方網站。104公里挑戰組、29公里經典組均採用「晶片計時」,「大會成績」為鳴槍起始時間。所有獎勵成績一律以「大會時間」為主
- 未能依時限完成者,將由裁判人員勸離直接折返,選手不得異議。
- 安全第一,身體不適者請立即停止競賽,並請隨身攜帶健保卡或相關證明文件。
- 活動全程請服從工作人員之指示進行比賽,並詳讀交通指示規程。
- 如物資有缺少或有問題,請於10/10(三)前,致02-5591-5658分機22洽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AM10:00~PM18:00,逾時視同棄權論。
- 凡完成報名因故無法報到參賽者,可憑選手編號,於賽後一星期(10/20-10/24)內至名衍行銷(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48巷14號1樓)領取紀念品(逾時視同棄權論)。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AM10:00~PM18:00,逾時視同棄權論。
-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之天災或天候不佳等因素,大會將視情形決定取消或擇期比賽或改用其他替代路線,選手不得異議。並將於活動前1日公告於活動官網,恕不另行通知
- 本活動之錄影、相片及成績等,為主辦單位版權所有。
- 主辦單位保有更動活動內容之權利,若有任何關於活動的最新消息,將於活動官網更新,以上活動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恕不另行通知。
- 挑戰組及經典組規則
-
- 挑戰組
- 賽事為單向動態交通管制,為選手安全,所有路段嚴禁選手超越道路中線逆向騎乘,超越道路中心線者,經裁判吹哨或按鳴喇叭二次(含)以上者,將其登記號碼,判罰失格論處
- 落後於集團管制區外之選手請靠路邊騎乘並注意前、後方來車。
- 公路車須有完整煞車系統,穿著有袖標準車衣(長短皆可)、鞋子、須戴安全膠盔
- 輪組板寬不得超過8CM,不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並取消競賽資格。
- 請將號碼貼於安全帽前方,並將晶片貼於坐管
- 放行點:九龍口(後續詳細資訊公告於選手賽前通知)
- 開賽放行前所有選手需於裁判車之後,至放行處聽從裁判搖旗指揮往前加速。
- 經典組
- 無車種、服裝限制(車輛請務必自行安全檢查、煞車等,請自備個人防曬、防雨、防寒措施)
- 請將號碼貼於安全帽前方,並將晶片貼於坐管
- 為安全考量請必須佩帶自行車安全帽、無安全帽者不得出場騎乘
- 「終點關門」104k挑戰組及電輔組12:00~12:15 29k經典組及電輔組10:20-10:30
- ※主辦單位保有賽事規則最終解釋權,並保有更動活動內容之權利,若有任何關於活動的最新消息,將於活動官網更新,以上活動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恕不另行通知。
- 計時方式
①所有組別皆採晶片計時。
②若有晶片遺失或毀損,補發則需自付100元晶片費,請選手妥善保存。
③本賽事使用拋棄式晶片,完賽後無須繳回晶片且無退押金。
④本賽事於起點、折返點、終點設有晶片感應器,請遵照賽事規劃路線騎乘。
⑤晶片貼紙請統一貼於自行車座管上,不得貼於其他位置,避免影響成績與名次判別。
⑥所有成績皆依晶片成績為準,晶片遺失或未依規定位置裝置將不給予成績。
處罰規則
凡違反以下規定者,以取消比賽成績處理之。
- 競賽路段進行中選手借助他人之幫助而獲利者(如乘車、扶持……等)。
- 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
- 違反運動精神和道德(如打架、辱罵裁判……)。
- 無配戴晶片車貼號碼布者。
申訴
- 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賽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 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賽會將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 決。提出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
- 如未經上述程序提出申訴,以致干擾比賽進行,將由裁判團採取適當處分, 以維競賽之進行。
保險注意事項
各位親愛的車友,這裡有個小溫馨提醒~參加任何活動應以自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本活動只會對現場發生之狀況進行緊急醫療照護並視情況協助送醫處理,若車友本身具有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提醒車友要注意自身身體狀況,若有任何不適請勿逞強,應馬上停止騎行活動。另外,本活動僅投保公共意外險,若車友仍須旅遊平安險可自行投保,感謝各位的配合。
本活動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髓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 活動期間:係指活動場次列表所列期間;無活動場次列表者,即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
- 活動:係指由被保險人主辦或協辦,經本公司同意承係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活動。
- 活動處所:係指經本公司同意承係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约之活動處所。
特別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活動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 第三人因疾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 第三人從事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根互門毆。
- 第三人酒後(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積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駡(騎)車或施打禁藥後之行為。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丶內戰、叛亂丶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階諝恐怖主義行為,係挂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紐織丶圍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丶暴力、恐嚇丶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扭企圖推翻、脅迫或影帯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丶雷擊、地震丶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丶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约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徑主伶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 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綿所致者。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産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陪償金。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縦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衙人員考試法旄行紐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衙人員之專門職業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级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董、監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祈發生之賭償責任。
- 被係險人在經營業務或舉辦活動時,於營索或活動處所內,在施工期間因施工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第物丶土地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審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祖戶住、居斫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髏傷丶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游泳池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體傷或死亡。
-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